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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寺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部门共享机制
来源:观音寺街道办事处网站 日期:2017-11-10

  根据区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部门联动、安全共享、动态沟通”原则,建立观音寺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部门共享机制。

  一、适用范围和参与部门

  1、本机制主要适用的共享信息是指兴丰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建设科、综治办、流管办、民政科、观音寺派出所、团河派出所等在本部门工作中掌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持久性妄想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及符合发病报告管理患者的基本信息。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部门共享机制仅适用于兴丰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建设科、综治办、流管办、民政科、观音寺派出所、团河派出所。

  二、各部门信息共享内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现住址、疾病诊断及相关诊断依据等。

  兴丰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一是重点(既往有肇事肇祸史)、拒访、失访患者基本信息;二是弱监护、零监护、关系矛盾突出、最近一次风险评估等级在3级及以上患者基本信息。

  观音寺派出所及团河派出所提供:一是复核列管条件患者的基本信息;二是日常工作(线索摸排、证件办理等)中发现的本市及外地常住本区(包括疑似)患者基本信息;三是实时出院的强制医疗患者的基本信息。

  民政科提供:一是已掌握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患者的基本信息;二是在日常办理残疾证过程中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信息;三是本部门在实施各种救助过程中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

  流管办提供:对流动人口入户时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信息。

  综治办提供:重大节假日要掌握重点人群的信息,做好稳控工作。

  三、信息共享的方式和周期

  本机制适用的相关部门均可提出信息共享申请,信息共享的周期可根据工作实际由信息提供方和接收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日常共享和定期共享两种形式,并由信息提供方对信息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本部门信息共享内容。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对提升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人负责信息共享工作。

  2、各部门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给以保密。属于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也不得对外透露信息来源等内容。禁止非工作原因查询和使用。严禁向包括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亲属在内的社会人员出示相关内部系统截取,打印件以及透露相关数据情况等。

  3、各部门信息共享过程中,不得通过网络等突进在线传送,建议通过光盘或纸质材料等形式交换,详细做好相关记录,规范整理存档。

  4、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由本部门负责进行倒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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