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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二)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8-05

    【第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目的以及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即在一定的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以保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不危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二)为了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公民除了应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外,还应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健康权、安全权及生殖健康权;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等。

    (四)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实行计划生育,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有利于促进家庭性生活和谐,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位、主要任务和基本方针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即,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用不足世界7%的耕地,养活世界21%的人口。人口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最大难题。因此,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第二款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是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环境;提高人口素质是指运用科学手段,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主要是指国家坚持对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面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第三款规定了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措施,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奖励,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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