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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五)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06-08-05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承担义务的规定。

    宪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既是一项行政工作,又是一项群众工作。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我国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学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组织。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分别代表广大工人、青年和妇女的根本利益,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应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把动员广大工人、青年、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外进行交往与合作。

    此外,其他社会团体也应结合各自特点,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组织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做好各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大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配合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的规定。

    为了鼓励各级组织和个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广大基层干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这是现代管理方法中的激励机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激发和调动各级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和地方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主要包括: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优秀工作者;表彰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一定年限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品或奖金、提高有关待遇、晋升晋级、享受有关的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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